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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號公約:工人賠償(職業病)、一九二五年
2014.01.22
點閱次數:1473
第十八號公約:工人賠償(職業病)、一九二五年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之召集,於一九二五年五月十九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屆會議。
經議決採納本屆會議議事日程所列有關工人職業疾病補償金之各項建議。
並議決此等建議應採取國際公約方式。
爰於一九二五年六月十日通過下列公約,可稱之為一九二五年工人補償金(職業疾病)公約,以使國際勞工組織所屬各會員國依照該組織憲章規定批准:
第 一 條 凡批准本公約之國際勞工組織所屬會員國應承諾依照國家法律有關工業意外事故補償金之一般原則為因職業疾病失去工作能力之勞工,或為因此疾病死亡勞工之眷屬提供此類補償金。
此類補償金之金額不應低於國家法律規定有關工業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之補償金額,各會員國應依照此一規定在其法律或規則中明定有關此類疾病補償金之發給條件,並使用有關工業意外事故補償金之法律適用此類疾病;各會員國在必要時可隨時修正及採用此類法律或規則。
第 二 條 凡批准本公約之國際勞工組織所屬會員國應承諾,當本公約附表中所列物質造成毒害與疾病傷害擔任附表所列工業及國家法律所列企業工作之勞工時,則該等疾病與毒害應視為職業疾病。
有毒物質與工業表
疾病與有毒物質
有關工業與過程
由鉛,其合金或其化合物與後發症造成之毒害。
由水銀,其汞合金與化合物、及其後發症造成之毒害。
處理含鉛之礦沙,包括鋅廠中之微粒。
將舊鋅與鉛料鑄製成錠塊。
將鉛或鉛合金鑄製成物件。
複寫機械工業中之工作。
鉛化合物之製造。
電動蓄壓器之製造與修理。
含鉛搪瓷器皿之製造與使用。
使用鉛製挫刀或鉛粉。
所有油漆工作,包括準備與使用含鉛之各種塗料、水泥或顏料。
處理水銀礦沙。
水銀化合物之製造。
測量與實驗室器械之製造。
準備裝帽工業所用之生料。
熱鍍金。
炭疸熱感染
製白熱燈時使用水銀幫浦。
製造有高度爆炸力之水銀電管。
與感染疸熱動物有關之工作。
處理動物之屍體,或此類屍體之某些部份,包括獸皮、獸蹄與蹄角。
貨品之運送與裝卸。
第 三 條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規定,本公約之批准國,應向國際勞工局長辦理登記。
第 四 條 在兩個批准書登記後立即生效。嗣後,在批准書登記之日起,即對其他會員國生效。
第 五 條 本公約經國際勞工組織二會員國將其批准文件送交國際勞工局登記後,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即通知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嗣後其他會員國續有批准時,該局長應依照前例一律通知。
第 六 條 凡會員國批准本公約者,應依本公約第八條之規定,承諾至遲不過一九二七年一月一日實行公約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並採取相當辦法使其能確實施行。
第 七 條 凡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批准本公約者,承諾依照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施行本公約於其殖民地、屬地及被保護國。
第 八 條 凡業已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自本公約開始生效之日起滿五年後得通知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廢止之;但是項廢止應於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後始行生效。
第 九 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於認為必要時應將本公約實施狀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應考慮是否宜將對本公約作局部或全部修正之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 十 條 本公約之英文本及法文本內容相同。
註一:生效日期:一九二七年四月一日,本公約於一九三四年一九六四年分別為第四十二號公約及第一二一號公約所修正。